法院判令:双方合作关系解除
■本报记者毛小春通讯员肖英
本报讯大陈与小陈合作经营一家医院,小陈违法发布医疗广告,医院受到处罚。双方闹上法庭。日前,仓山法院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。
2002年,大陈创办一家医院,与小陈签订协议,合作经营。协议约定,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合法经营、平等合作的前提下,合作期限为20年。
2004年,小陈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超范围经营被工商部门处罚,并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和超范围经营。
2005年,小陈因违法购进药品被有关部门处罚。最终,医院被责令停止经营。
大陈认为对方违法违规经营,多次被处罚,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,侵犯大陈合法权益,将小陈告上法庭。他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作协议,判令对方退出医院经营。
小陈辩称,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年,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。他认为,协议没有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,对方无权解除协议。
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关系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,协议合法有效。但是,由于小陈不合法经营,医院多次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,造成大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因此,大陈请求解除合作经营协议的诉请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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